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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办事指南 |
单位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一)国家机关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需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城镇私营企业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需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填制的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登记的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预先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
(二)管理部接柜人员审核《单位登记表》中单位信息项目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单位名称及代码与所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单位性质代码填写是否正确、单位证件号码是否准确无误、相关材料与表格填写是否相符、相关人员是否签字,审核《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审核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材料是否齐全及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三)审核无误后,管理部接柜人员将《单位登记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归集系统。操作完成后,系统自动为该单位生成单位登记号。单位登记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管理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标识。
企业单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后除以12计算填报:
①、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
②、按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③、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职工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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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 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 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 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须满足上述条件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三)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 对于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申请人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首付款比例的要求
自2010年11月29日(含)起,新受理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房屋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自2011年2月18日(含)起,借款申请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期限、额度
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20%,6~30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4.70%。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申请借款年限、首付款金额、所购房屋建筑面积都有关系。目前,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可上浮15%,即92万元,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30%,即104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清单(商品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期房)
序号 |
材料名称 |
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规格 |
份数 |
备注 |
规格 |
份数 |
备注 |
1 |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
原件 |
1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
复印件 |
5 |
复印件 |
4 |
2 |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
原件 |
1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
原件 |
1 |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
复印件 |
3 |
复印件 |
3 |
3 |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
原件 |
1 |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
原件 |
1 |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
复印件 |
3 |
复印件 |
3 |
4 |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
原件 |
1 |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
复印件 |
4 |
复印件 |
4 |
5 |
离退休证明 |
原件 |
1 |
离退休职工提供 |
原件 |
1 |
离退休职工提供 |
复印件 |
2 |
复印件 |
2 |
6 |
收入证明 |
原件 |
2 |
离退休职工提供 |
原件 |
2 |
离退休职工提供 |
7 |
购房首付款发票(收据) |
原件 |
1 |
|
原件 |
1 |
|
复印件 |
3 |
复印件 |
3 |
8 |
购房合同(正本)(对于需要网签的,提供联机备案表及网签信息表) |
原件 |
1 |
初审后贷款中心留存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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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5 |
其中1份个人留存,其中1份做抵押物评估用 |
复印件 |
4 |
其中1份个人留存 |
9 |
大专(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租赁公有住房证明 |
原件 |
1 |
根据信用评估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
原件 |
1 |
根据信用评估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
10 |
贷款还清证明 |
原件 |
1 |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留存 |
原件 |
1 |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留存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 |
1 |
11 |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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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1、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借款人
2、提交的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
3、对于有代理机构代理须提供代办授权书(原件)3份
自由还款方式下最低还款额参考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您申请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和房屋折旧,确定您的最低还款额。
按照2012年6月8日京房公积金发〔2012〕15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文件规定,最低还款额参考如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由还款月最低还款额参考表
借款期限(年) |
最低还款额(元)
(借款1万元) |
1 |
853 |
2 |
436 |
3 |
297 |
4 |
227 |
5 |
186 |
6 |
74 |
7 |
70 |
8 |
68 |
9 |
66 |
10 |
64 |
11 |
62 |
12 |
61 |
13 |
60 |
14 |
59 |
15 |
58 |
16 |
57 |
17 |
57 |
18 |
56 |
19 |
55 |
20 |
55 |
21 |
54 |
22 |
54 |
23 |
53 |
24 |
53 |
25 |
52 |
26 |
52 |
27 |
51 |
28 |
51 |
29 |
51 |
3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