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查询管理,朝阳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医保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朝阳区医保中心,查询朝阳区参保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形。
一、查询范围
查询记录反映参保人员享受与医疗费用报销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
二、 查询需提交的材料
(一)参保人查询
1.参保人员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提交: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朝阳区医保中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提交:
①参保人员本人和被委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②委托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或《朝阳区医保中心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委托材料上需记载双方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
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提交:
1、有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公函、介绍信、其他包括查询内容及履行工作职责的证明的材料或《朝阳区医保中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2、查询人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单位查询
其他单位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需提交:
1、申请单位出具的公函、介绍信或《朝阳区医保中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公函及介绍信内容应包括查询内容、查询目的、查询依据以及具体经办人信息;
2、 查询人有效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 查询受理及查询时限
朝阳区医保中心综合服务科负责全面受理朝阳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事项,并在受理查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事项。查询人对反馈形式无特殊要求的,可口头或以纸质材料、电子数据等形式反馈;参保人要求书面反馈结果的,应填写《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反馈》,加盖业务专用章。
附件:
1.《朝阳区医保中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
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反馈》
注:附件请到"下载专区"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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