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朱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朱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工友们经常因为中暑而无法工作。在一个桑拿天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该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当该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绝后,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他辞退。于是,小朱向仲裁机关提出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仲裁机关最终支持了小朱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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