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姚某到单位上班,在单位院内停车时,不慎掉入泄水井内。经诊断,他右足掌骨、趾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姚某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但单位只愿意支付姚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于是,姚某来到当地司法所咨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的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姚某虽未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但是在准备工作期间且在单位院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经调解,单位同意除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外,另赔偿姚某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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