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王某作出处理依据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且其扣发王某工资的事实已经违法。同时,王某亦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并查实其仲裁请求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依法作出终局裁决:限该公司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支付2012年7月份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7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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