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阿亮来到一家照明公司上班,公司递给阿亮一份规章制度,上面注明了底薪、加班费、离职条件等内容规定。阿亮在规章制度上签了名,照明公司加盖了公章。2012年4月,阿亮向照明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谈不拢,阿亮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阿亮的请求。照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公司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简易版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一些必备条款,但是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缺乏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其中还有诸如“公司将无条件予以辞退”、“必须充分配合公司加班”等霸王条款。因此,这份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于是,法院认定这份规章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判令照明公司向阿亮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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