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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修订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
修订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从本月起正式实施。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条例》,结合近年来我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在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目前,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借“中止”之名,变相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省人社厅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没有劳动过程,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中止”就是暂停,区别于“终止”。新《条例》规定了在四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为了防止有的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将劳动合同中止而将劳动者拒之门外,此次《条例》明确,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外,中止情形消失,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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