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社局组织召开《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试行)》听证会,19名听证代表均表示,养老金的发放安全涉及全市离退休(职)人员,领取资格认证环节尤其重要,支持该办法的出台。
为规范养老金的发放,也为了方便广大行动不便的老人和一部分在异地生活的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听证会上,大部分代表建议把延续了10余年的每年2次资格认证调整为1次,同时多推广人性化的认证方式。为避免骗取、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情况的发生,办法(试行)中制定出了对骗取金额处以2-5倍的严罚机制。
依据听证代表们提出的多条意见,市人社局表示,将尽快修改完善并上报,该办法将从签署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也就是说,最快在本年度内,那些已于4、5月间参加了认证的离退休(职)的老人,可能不需要在9月再去进行认证了。
追回骗取养老金达200多万余元
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局长介绍,从2001年开始,昆明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按月领取养老金或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离退休(职)人员,启动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10多年来,认证工作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杜绝骗取、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全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率达99%。同时,追回骗取、冒领和重复领取的养老金达200多万余元。杨学勇说,近年来昆明市已逐步完善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并在街道社区建立了598个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这些都使即将启动实施的新办法具备了必要条件。
不主动认证次月停发养老金
《办法》规定:离退休(职)人员每年应在规定时间主动到认证机构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或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包括在认证期限内未认证或未完成认证;离退休(职)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管理机构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
《办法》规定: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离退休(职)人员是否生存,是否失踪及是否劳教判刑等。对于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从其死亡的次月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丧葬抚恤支付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结算手续。对于离退休(职)人员被劳动教养、判刑或失踪、死亡的,其亲属或管理单位应在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
听证代表李春林说,自己在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在对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认证中,尽管往年是每年认证2次,仍无法堵住漏洞。诸如一些病亡等的老年人家属不及时将情况通知到相关社保部门,导致了“骗取、冒领”等情形的出现。他建议在开展认证这项工作中,应考虑与公安、民政建立联动机制,对于劳教、死亡的老人信息可以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通过畅通的信息,堵住漏洞。
认证从1年2次调整为1次
《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要书面告知其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时间、内容、方法及认证关系所属机构等内容。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主动于每年4月1日-5月31日到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认证机构对于异地居住的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可于每年9月1日-30日,到居住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等进行再次认证,对远离城镇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到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办理认证。
现场,多位听证代表提出,希望能把往年每年2次的认证改为1次。针对代表们对这一热点的建议,昆明市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主任徐彬表示,听证材料中已提出,对于生活在昆明本地的人员,应按要求在4、5两个月间进行认证,在此期间身处异地的昆明市离退休(职)人员也可进行认证。如果不能在此期间进行认证的异地人员,则可以在9月份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昆明离退休(职)人员于4、5月间参与了资格认证后,是否于9月进行再次认定,则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办法。
骗取养老金者将受2-5倍严罚
《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发现有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的,应立即停发其养老金,并迅速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同时可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追缴的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养老金一次性缴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当事人若无偿还能力,可从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中扣除。为保障养老金的正常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查询服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查询举报电话。
听证代表嵩明县东健律师事务所李占峰建议,可对发现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举报者,按骗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实施奖励,以此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