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虽然未变更劳动合同,但小张已在出纳岗位上干了4个月,应认定双方已认可了这种调整。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请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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